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怡景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95495763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沧州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路广厦小区付**楼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1069654Y。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