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4民初1454号
申请人:***宽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谈北路19号广安小区谈后园17-1-2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变更前名称: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观麓园17号楼2层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750878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宽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宽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73489.4元,申请人***宽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宽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73489.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