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2131号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冠云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9658993X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667775X2,地址: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东大街北段原武装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782481.50元;2、判 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从2018年9月30日按2782481.50元为基数按日3‰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以162427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按日3‰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8日,就原告承建被告的“**财富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基坑支护工程)和“**财富中心2-4#楼CFG桩工程”(以下简称CFG桩工程)双方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承保范围是包工、包料、设计、本合同范围内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包含现场原有覆盖恢复原状,设计使用年限1年期间维保。约定2018年9月19日开工,2018年11月7日竣工(根据土方开挖进度,支护单位配合支护)。合同价款合计3291541.50元,付款方式:乙方设备进场后的7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30%,即987462.45元;护坡桩施工完成后7日内甲方在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35%,即1152039.53元;乙方施工完成后支付工程款的30%,即987462.45元,基坑回填完毕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即164577.07元。合同8.1约定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每超过一日,应偿付乙方未支付施工费的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施工,2018年9月23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曾于2018年9月26日支付工程款60万元。按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所有工程款,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该项工程款2691541.50元。应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代表***经理、胡彬工程师指令让我单位对**财富中心基坑支护项目进行维修。我单位于2019年5月19日进场维修,至2019年6月1日维修完毕撤场。共产生维修费用90940元,至今未付。至今被告欠原告该项工程款合计2782481.50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因此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案件未审结,因客观原因不能送达诉讼材料,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