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2132号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冠云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9658993X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667775X2,地址: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东大街北段原武装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151823元;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从2013年10月4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日1‰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从2017年6月2日起以1001823元为基数按日1‰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8日,就被告开发的“**财富中心”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预计勘察工作量:42个钻孔、3个波速测试孔,共计1640米。合同4.1.1约定勘察时间为2013年8月28日开工,2013年9月28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合同4.2.2约定本工程勘察费预算150000元,合同生效后3日内发包方向堪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方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合同6.4约定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向勘察方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2013年9月24日原告将勘察成果资料交给被告,被告应于2013年10月4日前将150000元勘察费给付原告,但未予支付。2017年5月10日,被告给原告发送了最新总平面图及勘察任务委托书,拟建项目建筑建设计方案进行了重大调整,原建筑平面设计方案设计为2栋高层,现设计变更为4栋高层建筑,且建筑物位置、体型及结构荷载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对该项目进行补充勘察。受被告委托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进场补充勘察施工,至2017年5月18日完成全部野外钻探与测试工作,室内土工试验与之同步进行。2017年5月20日原告实验室完成全部试验工作,经分析整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告提交了补充勘察报告,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编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10号文)结算,本次补充勘察费共计1001823元。被告应于2017年6月2日前付清以上勘察费用,但被告未予支付。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勘察费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勘察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案件未审结,因客观原因不能送达诉讼材料,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