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1民初5229号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冠云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96589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东大街北段原武装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67775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570135.4元并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3‰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原被告就“**财富中心2-4#楼CFG桩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10月4日完工,因被告停工,原告无法清土截桩,扣除未完成的清土截桩费用54142.6元,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570123.4元。依照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0月11日前将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1570135.4元给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实被告公司存在经营异常的现象,本院按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封玥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