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77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道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道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