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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道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454号 原告:江苏道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085021X4,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亚方大厦3幢2**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84132865XU,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罗塘西路29号。 负责人:**。 原告江苏道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道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依法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