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6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南涧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云292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人民币259000.00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诉讼费3392.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
因***在此案进入执行局之前已经有执行案件在执行局,案件现在仍未结清,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政府未结清给***的工程款进行了扣留,且已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11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仅存在零星银行存款。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到本院。
三、本院干警于2020年10月29日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情况。
四、本院干警于2020年10月30日到***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给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对本院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本院认为,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名下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案件暂无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其对本院就该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