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宏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6执恢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7)云292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259000元,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200000元,因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以465785元为限予以冻结,2018年6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65785元,2018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款,然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案于2019年6月11日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银行存款,故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在执行(2018)云2926执248号案件中,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在执行(2018)云2926执248号案件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2019年3月1日、6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在足额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在2019年6月10日查询的结果中发现***名下存在少量的银行存款。 三、在执行(2018)云2926执248号案件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以465785元为限予以冻结,2018年6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65785元,2018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款。 四、在执行(2018)云2926执248号案件中,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到南涧县***人民政府了解到***以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做的***异地扶贫搬迁场地平整及挡土墙工程款尚未结清,但审计结果未出,工程款具体金额未定。 五、在执行(2018)云2926执248号案件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送达协助扣留、提取工程款通知书以及裁定书,对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中应由被执行人***领取的工程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扣留、提取。 六、在执行(2018)云2926执248号案件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委托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在执行(2018)云2926执248号案件中,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对***银行账户下的存款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 八、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 九、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十、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对本院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在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清,但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暂未能拨付该款,其名下又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案件暂无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