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926民初1000号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昂***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华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丰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进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