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宏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926民初1000号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昂***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华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丰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进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