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2740号
原告:宁夏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宁夏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宁夏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9元,由原告宁夏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