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104民初403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临时务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张坤,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北段**商用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坤、宁夏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