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40号之一
原告:甘肃库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风光大厦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F1A3D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华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区(长年智能江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6791774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库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华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库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库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库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9元(已减半收取),由甘肃库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