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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区(长江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6791774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4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