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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147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临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山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区(长江路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679177493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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