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民初1313号
原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2元,减半收取计13506元,由原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业
审 判 员 图孟巴雅尔
审 判 员 杨 雪 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国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