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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2民初38号 申请人: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4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长江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海西华汇化式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并冻结通过网络查控方式能够查询到被申请人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海西支行账户(账户:×××)中金额共计人民币7173441.38元。申请人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单保函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海西支行账户(账户:×××)中金额共计人民币7173441.38元,期限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