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91民初160号
原告:***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595002549F,住所地西宁市大众街51号13号楼2**24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6791774939,住所地德令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西华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立案。原告***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6.69元,减半收取计2193.345元,由原告***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