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02民初4975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14日,汉族,住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太原雅迪舞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县吉昌镇新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吉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吉县吉昌镇祖师庙村 负责人:***。 第三人:朔州市平鲁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平安西街** 法定代表人:落常春,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井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太原雅迪舞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被告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壶口公司)、被告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以下简称壶口第八分公司)、第三人朔州市平鲁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平鲁广播电视中心)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雅迪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壶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平鲁广播电视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壶口第八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2875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暂定398625元和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下旬,被告***、***父子跟我说第三人有多功能演播厅和虚拟演播室设施采购及装饰项目拟对外招投标。希望与我合伙承揽此项工程,我表示同意后,被告***与我签订了书面《装饰工程合作协议》,我负责设计图纸,制作投标文件,***代表我方以雅迪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2011年8月25日,以2657500元的价格中标承揽了第三人平鲁广播电视中心多功能演播厅和虚拟演播室设施采购及装饰工程。中标后,施工过程中,由我主管施工技术,***主管财务账目,工程于2012年6月完工。竣工后,我多次要求***把工程账目及利润分配厘清,但***均以工作忙、发包方工程款未到位一再拖延。2013年12月20日,***与挂靠单位联系,给我出具了前往平鲁广播电视中心追收工程款的委托手续,并指定将款项直接汇到我个人账户,由于行政单位款项不能划入个人账户而未兑现。2016年3月底,我听说工程款已从平鲁广播电视中心结账汇到雅迪公司,最终结算价款为2657500元,我再三催促***将款项打给我,但***称雅迪公司截留扣押该款项为他们公司归还了贷款,以此为由推脱。2018年9月3日,我委托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函雅迪公司,我才得知雅迪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壶口第八分公司,该公司负责人***与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串通损害侵吞我应得的合伙利润,对工程款支付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工程系第三人平鲁广播电视中心通过政府招标由被告雅迪公司中标的工程,工程项目包括采购设备、器材、施工材料与安装调试技术费用,***并没有承包涉案工程,原告是通过***介绍认识,让原告设计的施工图纸,使用该图纸费用已结清,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伙承包涉案工程的关系,原告与***共同找了一些工人,工人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原告要求分得中标工程造价的一半毫无道理。请求驳回对***的起诉。 被告雅迪公司辩称:通过合法程序中标项目造价是2657500元,完工验收后,与***之间的材料款已全部结清,与本案原告无任何关系。 被告壶口公司辩称:一、从实体上讲,1、答辩人接到应诉通知之前,不知原告***为何人,原告与答辩人既无经济往来,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基础。2、我公司第八分公司,收取涉案款项,超过我公司业务授权范围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二、从程序上讲,答辩人不是本案中的适格被告。本案案由是“合伙纠纷”,答辩人及第八分公司均没有与原告有过合伙,更不可能因合伙发生纠纷,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主体明显不适格。原告在起诉书中称,***、***等与答辩人恶意串通、侵吞其应得盈余分配款缺乏事实基础,明显不当,已对答辩人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答辩人将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平鲁广播电视中心辩称:一、第三人与原告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不存在合伙纠纷。我公司与雅迪公司存在多功能演播厅设备采购及装饰项目有合作关系;二、本案第三人通过招标,我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政府采购广播演播设施及装饰费费用已经全部结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 被告***、壶口第八分公司未作答辩。 审理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和事实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4月,被告***通过其父亲***介绍找到原告***,就承揽平鲁广播电视中心项目,双方进行了协商,签订了《装饰工程合作协议》,其内容为:“***、***二人经协商,决定合作共同承包平鲁广播电视台演播大厅、录音室、蓝箱装饰工程,工程挂靠雅迪公司,由***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二人权益共享,责任风险共担。”2011年8月,被告***借用雅迪公司资质中标了该工程,2011年9月***以雅迪公司的名义与平鲁广播电视中心签订了合同,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原告***组织了部分施工工人,提供了施工图纸,被告***支付了图纸设计费用15000元,完工后,结清了全部工人工资。第三人平鲁广播电视中心因对工程验收后,与雅迪公司结算,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雅迪公司扣留了管理费和部分设备材料款后,将剩余款转付给被告***提供的壶口第八分公司账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被告***为原告***出具过委托函,内容是委托原告***去第三人平鲁广播电视中心结算质保金事宜,款可以由第三人直接给付原告账户。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工程结算明细及利润情况,被告***未提供。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装饰工程合作协议》和结算时的委托书看,被告***与原告***在承揽本案所涉工程中,存在合伙关系,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履行中权、责不明。原告称在合伙中,是以技术参股,但协议并未载明。在实际履行中,原告***未出资,虽然提供了施工图纸,安排了技术工人,但被告***支付了图纸设计费用,也结清了全部工人工资,所谓“权益共享,责任风险共担”并未实现,原告并无承担风险责任,也不清楚该工程的投入、费用及利润。现原告以工程投标价的一半作为诉求,要求分享利益理由欠缺,也有悖常理。俟后原告有新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被告雅迪公司、被告壶口公司、被告壶口第八分公司均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58元减半收取837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