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8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吉县吉昌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县车城乡***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吉县车城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1028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县车城乡***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县车城乡***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