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吉县车城乡***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8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吉县吉昌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县车城乡***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吉县车城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1028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县车城乡***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县车城乡***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