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28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师范大学贡院西街。 被执行人: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县吉昌镇新华西街9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2017)晋10民终1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650012.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