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吉县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8执2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县吉昌镇新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县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县吉昌镇西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县壶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县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2)晋1028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吉县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目前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个账户,无存款,已冻结该账户。 3、本院在执行(2022)晋1028执254号案件中于2022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吉县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吉县吉昌镇林雨村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吉县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原因,未能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吉县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上网发布。 5、上述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另案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待查封财产能够处置,可继续处置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且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本案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