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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108民初553号 原告: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委托代理人:**,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25000元,并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5日暂计至2022年1月28日为578.27元);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晋建技合[2021]第0100号的《太原恒大森林海015地块地库局部加固设计委托书》,约定原告为太原恒大森林海015地块地库局部加固施工图设计的受托人,被告为太原恒大森林海015地块地库局部加固施工图设计的委托人。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欠付原告设计费用25000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我公司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欠款金额均认可。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资金占有费,对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占有费不予认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太原恒大森林海015地块地库局部加固施工图设计委托书》、设计图纸、录音资料等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晋建技合[2021]第0100号《太原恒大森林海015地块地库局部加固设计委托书》,其中约定了工程名称:太原恒大森林海015地块地库局部加固;工程地点:太原市大同路以西、尖草坪北街以南;设计范围及内容:太原恒大森林海015地块地库局部加固施工图;设计要求: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规程及委托人提出的设计要求,需提供施工图八份及相关计算书,设计图纸深度须满足甲方要求,并经委托人审核;结算依据:本工程计价25000元;付款:设计完成后一次付清。上述委托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工作,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原告设计费2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太原恒大森林海015地块地库局部加固设计委托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在完成设计并经被告接收施工图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设计费25000元;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虽原、被告未约定欠付设计费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被告应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利息,具体数额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12月19日利息475.90元、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月9日利息81.81元、2021年1月20号至2022年1月28日利息20.56元,以上共计578.2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25000元; 二、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欠付设计费利息578.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