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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互通燃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03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互通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文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互通燃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互通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案款394904.8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医疗费用148000.84元、住院护理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21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867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7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1531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89166.84元及本案执行费5738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