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4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宏成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百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静台路与津涞路交口div>
法定代表人:刘渤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煜,北京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宏成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百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宏成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睿
书记员刘熙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