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21号
原告:天津宏成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93829493),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号2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宏成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宏成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宏成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天津宏成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