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5930号
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路3111号***荆花园10幢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8575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1762.5元,由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