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5887号
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南街***路3111号***荆花园10幢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85757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柳市镇金棚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柳市镇金棚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柳市镇金棚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