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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市柳市镇金棚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5887号 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南街***路3111号***荆花园10幢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85757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柳市镇金棚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柳市镇金棚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柳市镇金棚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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