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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305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路*****荆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85757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雁荡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淑佩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