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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麻音塘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D10组团1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麻音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麻音塘街道草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街道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麻音塘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2民特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裁定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8410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麻音塘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6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的50%(其中2022年4月30日前争取支付60万元),剩余余款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2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