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5855号
原告:贵州鼎伟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GYHTM9E,地址: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大山脚村洞口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贵州驰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46522H,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D10组团11-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鼎伟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贵州鼎伟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鼎伟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鼎伟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贵州鼎伟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