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D1组团11-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1)黔062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21年8月30日前应付工程款70万元、截止2021年9月6日前利息12352.16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57.5元,并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缴纳执行费9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23×××2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722609.66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工程款、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713209.66元,并缴纳执行费9400元。案款713209.6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9400元已上缴财政。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