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鱼安安井未来方舟**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041裁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70273.98元,违约金75000元,案件仲裁费23890.13元,保全费48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
2020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谈话,向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需要申请发布悬赏公告,通过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查实财产情况、是否需要对失信被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采取以上措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据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041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张 荃
审判员 衷进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