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泽源工程有限公司

**1与宁夏新泽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1769号 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宁夏新泽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1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实际收取346元,由**1负担。 审判员 罗 江 二0二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