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1769号
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宁夏新泽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1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实际收取346元,由**1负担。
审判员 罗 江
二0二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