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宁夏新泽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205民初903号 原告高全文,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 被告宁夏新泽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以**江宁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号楼**室**室**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43岁,个体工商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汉族,37岁,个体工商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文与被告宁夏新泽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全文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新泽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全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高全文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