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702号
申请人:莒南县**花卉园艺厂,住所地:莒南县大店镇薛家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730L1W。
法定代表人:庄欠香,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天阁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413368。
法定代表人:聂茂森,经理。
申请人莒南县**花卉园艺厂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702378.5元)。申请人莒南县**花卉园艺厂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1370103310000000118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天支行8101××××8167账户的存款70237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21)鲁1327执保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