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4970号
原告:日照三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
法定代表人:朱先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斌,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
天卧龙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聂茂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三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照三通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三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凡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