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02民初5749号

原告: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沭阳县颜集镇贯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322055171616G。

法定代表人:周业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琛,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太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413368。

法定代表人:聂茂森,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琛、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苗木款695168元及利息【利息以6951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花木。被告做绿化工程需要苗木,多年来一直从原告处购买。2021年3月23日,被告财务向原告发送询证函,要求确认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花木款共计775168元。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转账支付原告5万元,2021年2月10日转账支付原告3万元,尚欠695168元。

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企业询证函,证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花木款775168元的事实;证据2、原告法定代表人周业柱与被告财务安晓明(微信名:海枫)及微信名为冠军(具体身份不清楚)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共计9页,证明被告方认可欠款事项,企业询证函系被告方认可且主动要求确认的。

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不能证明微信聊天人员的身份,也未提供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花木。被告曾向原告发送企业询证函,要求询证被告与原告的往来账项,并表明所列信息出自被告公司账簿记录,该询证函载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775168元,原告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5万元,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3万元,尚欠695168元。

另查明,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70万元进行网络查控予以冻结,原告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40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花木,被告亦应按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货款数额经询证函确定为775168元,原告自认被告于询证后分别支付5万元、3万元,尚欠695168元,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9516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就货款支付期限及利息作出约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6951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695168元及利息(利息以6951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2元,减半收取5376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秀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满 洁

书 记 员 刘 晨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履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

账号:31×××51

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实际交款人、收款人、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