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4159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沭阳县颜集镇贯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322055171616G。
法定代表人:周业柱,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太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413368。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6951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76元、保全费40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被执行人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30日将案款704564元主动汇入(2021)鲁1102民初5749号案件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将案款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02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4159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华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