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02民初352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聂茂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群,男,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苗木损失29452.4元及利息(利息以2945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具体指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份,原告所有的土地被日照市东港区流转,土地最终被使用,但是土地上原告的苗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2016年4月份,被告损毁部分上述苗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102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2月份,剩余的苗木全部被被告损毁,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法庭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方瑞日征字【2018】第386号价格咨询报告。证实涉案苗木经委托评估,总价值为92235.5元。证据二、(2019)鲁1102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损坏部分苗木,经法院生效判决,被告已赔偿原告62783.1元。证据三、现场照片一宗。证实被告现将剩余苗木全部损毁,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经被告质证,其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于(2019)鲁1102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其认可原告已经放弃地上苗木,原告明知土地流转的情况下仍然占用公共用地,主张原告承担占地补偿费用。

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为证实其答辩和质证意见,向本院提交土地流转协议一份。经原告质证,原告主张对该证据不予质证。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使用土地的一方应与农户直接签订协议,但涉案土地使用一方是与村委会签订的流转合同,没有对原告所有的苗木进行任何补偿。原告也从未放弃过对涉案苗木的所有权,被告将原告的涉案苗木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将在以下分析中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31日,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村三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日照山海天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乙方自愿流转甲方坐落在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河副岸土地,土地面积468亩,用于生态保护和开发;流转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1日止,共计13年;土地流转价格参照1000斤小麦/亩价格和两城镇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流转期限内如果小麦/亩价格和土地流转价格上浮,根据上浮价格翌年进行调整,2015年土地流转价格定于1200元/亩,总价款561600元;土地流转金采取一年一付方式进行结算,付款时,由甲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收款收据;流转租赁期间,流转土地被街道(镇)政府或国家上级部门依法征收、占用时,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土地补偿款归甲方。

2015年4月14日,日照山海天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乙方自愿流转甲方坐落在两城河副岸土地,土地面积419.7亩,用于生态保护和开发;流转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1日止,共计13年;2015年土地流转价格定于1200元/亩,总价款503640元;土地流转金采取一年一付方式进行结算,付款时,由甲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收款收据。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土地流转予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两城河资产移交协议书,主要内容约定本项目已于2015年底竣工,已于2016年5月31日完成交接,双方同意本项目按乙方投入资金总额共计3124147.33元移交,具体数额以主管部门或共同委托审计为准。

原告在涉案流转土地上栽有18万多棵小龙柏树苗及4000棵侧柏树苗。2016年4月15日,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将其中139518棵小龙柏树苗予以破坏。2018年12月20日,山东方瑞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咨询报告,认定涉案土地上苗木的价值为92235.5元。其中每颗龙柏苗单价为0.45元,每棵侧柏苗单价为2元。

2020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9)鲁1102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2783.1元(0.45元/棵×139518棵)及利息。后,被告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2021年2月涉案土地上的剩余苗木被全部损毁。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剩余苗木的损失29452.4(92235.5元-62783.1元)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在涉案土地上栽种的树苗系原告***所有的合法财产。涉案土地几经流转,现由被告占有使用。然被告在使用土地过程中,损坏了原告所有的全部苗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诉争损失,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被告已赔偿原告部分地上苗木损失62783.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剩余苗木损失29452.4元(92235.5元-62783.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均认可诉争苗木于2021年2月被损毁,故,原告要求支付的利息本院酌定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被告履行赔付义务之日止,以2945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9452.4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被告履行赔付义务之日止,以2945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被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惠丽娟

书记员何萍萍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履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

账号:31×××56(19位)

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实际交款人、收款人、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