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明照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102民初6363号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山路蓝海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413368。 法定代表人:高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明照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明照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3596648Q。 法定代表人:李宗雨,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天园林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明照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明照新村村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海天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明照新村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海天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村委)签订的关于南湖镇北***村以南、日照水库北岸的土地租赁合同;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北***村委与其他五村现已合并为明照新村村委。2019年3月1日,原告与北***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北***村委将位于南湖镇北***村以南、日照水库北岸的27.6亩土地租赁给原告,原告用于种植苗木,租赁期限为10年,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现因审计等要求导致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已向北***村委发送告知函解除合同并清理了地上附着物。为进一步减少双方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准许为盼。 被告明照新村村委辩称,首先,涉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严格履行合同,未发生任何违约,涉案土地仍然具备租赁条件,也并不存在任何法定事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以审计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法》、《民法典》中关于法定解除中的任一情形,原告至今仍未交纳本年度的租赁费,其作为违约方,无权向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原告赔偿其给被告所有的土地造成破坏的相关赔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日,北***村委(甲方)与山海天园林公司(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村南、日照水库北岸的27.6亩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苗木种植,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租赁费每亩每年按1000斤小麦上一年的价格计算,租赁费一年一付,每年的3月1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北***村委已将案涉租赁土地交付给山海天园林公司经营,山海天园林公司已支付租赁费至2023年2月28日,其余租赁费至今未付。山海天园林公司自2022年12月起即不再经营案涉土地,现案涉土地上尚存有少部分的树木,山海天园林公司已放弃案涉土地上所存树木的所有权。 北***村委现已合并至明照新村村委,明照新村村委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山海天园林公司曾于2023年2月6日向北***村委发送《关于北***村土地退租的告知函》,告知北***村委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要求北***村委接收案涉土地,明照新村村委对告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同意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山海天园林公司与北***村委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山海天园林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北***村委发送的《关于北***村土地退租的告知函》,不符合合同通知解除的条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现山海天园林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赁费,且自2022年12月起即不再经营案涉土地,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已事实上不能履行,山海天园林公司可以要求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对山海天园林公司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为明照新村村委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的2023年5月24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案涉《土地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24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