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102民初6363号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山路蓝海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413368。
法定代表人:高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明照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明照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3596648Q。
法定代表人:李宗雨,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天园林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明照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明照新村村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海天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明照新村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海天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村委)签订的关于南湖镇北***村以南、日照水库北岸的土地租赁合同;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北***村委与其他五村现已合并为明照新村村委。2019年3月1日,原告与北***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北***村委将位于南湖镇北***村以南、日照水库北岸的27.6亩土地租赁给原告,原告用于种植苗木,租赁期限为10年,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现因审计等要求导致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已向北***村委发送告知函解除合同并清理了地上附着物。为进一步减少双方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准许为盼。
被告明照新村村委辩称,首先,涉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严格履行合同,未发生任何违约,涉案土地仍然具备租赁条件,也并不存在任何法定事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以审计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法》、《民法典》中关于法定解除中的任一情形,原告至今仍未交纳本年度的租赁费,其作为违约方,无权向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原告赔偿其给被告所有的土地造成破坏的相关赔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日,北***村委(甲方)与山海天园林公司(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村南、日照水库北岸的27.6亩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苗木种植,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租赁费每亩每年按1000斤小麦上一年的价格计算,租赁费一年一付,每年的3月1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北***村委已将案涉租赁土地交付给山海天园林公司经营,山海天园林公司已支付租赁费至2023年2月28日,其余租赁费至今未付。山海天园林公司自2022年12月起即不再经营案涉土地,现案涉土地上尚存有少部分的树木,山海天园林公司已放弃案涉土地上所存树木的所有权。
北***村委现已合并至明照新村村委,明照新村村委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山海天园林公司曾于2023年2月6日向北***村委发送《关于北***村土地退租的告知函》,告知北***村委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要求北***村委接收案涉土地,明照新村村委对告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同意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山海天园林公司与北***村委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山海天园林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北***村委发送的《关于北***村土地退租的告知函》,不符合合同通知解除的条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现山海天园林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赁费,且自2022年12月起即不再经营案涉土地,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已事实上不能履行,山海天园林公司可以要求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对山海天园林公司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为明照新村村委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的2023年5月24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案涉《土地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24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