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4809号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山路蓝海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413368。 法定代表人:高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02MF0766801C。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