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4809号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山路蓝海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413368。
法定代表人:高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02MF0766801C。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山海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