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西双版纳广顺沉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801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景洪市白象巷**。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广顺沉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附****。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广顺沉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801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455772元、案件受理费9631元、执行费83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林权、车辆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三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