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80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12185914992
法定代表人:***
住所:景洪市白象路3号
被执行人: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海村小组
住所: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海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岩在旺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1万元,自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11人日利息14.25万元,诉讼费15172元,执行费140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4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