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与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海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云2801民初2536号
原告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海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云、被告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海村小组的负责人岩在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1万元及利息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岩罕况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决算清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在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工程竣工交付被告使用后,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459.693万元,已支付358.693万元,现还余101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因原告、被告、双方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7月11日,根据双方《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原告诉请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4.25万元,符合该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1月20日,原告城乡企业建筑公司(承包方)与被告曼海村小组(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道路硬化工程,该段总长3000米,涵管预埋总长为2000米。……五、工程总价计算:根据被告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和单价或总额加计算的本合同价为人民币道路硬毛石垫层30公分,极配料为10公分,C25砼20公分每平米,双方协商包干价:175元/㎡,涵管预埋垫层为C15厚20公分40涵管每米为300元,毛石支砌每立方米为320元。……八、工程款的支付:(a)、承包人进场后,业主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10%承包给原告为动员预付款,该动员预付款在开工后前三次的中期支付中分批扣回。(b)、工程进行期间,业主依据承包人提供的完成工程量统计月报表(经监理核实为准)进度的80%拨付工程款(其中:75%直接拨付给原告;5%作为履约担保金即项目保证金由业主扣留,如交纳了履约担保金在拨付工程款中不扣除,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由业主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3年7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459.693万元,被告已付320万元,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693万元。原、被告双方并在《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海村小组道路硬化、涵管预埋、办公楼等工程决算清单》(以下简称《决算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38.693万元,余款101万元未支付。现原告以被告未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取诉讼。
被告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海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101万元及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1日的利息14.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2元,由被告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海村小组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李吉燕
书记员  依旺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