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2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宁津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希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宁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青岛麦岛支行的账号38×××44内存款予以冻结223132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