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磊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21282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7589482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新磊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恒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恒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恒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9841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