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磊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新磊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恒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磊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21282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7589482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新磊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恒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恒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恒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9841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