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1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商初字第00448号
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雁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东,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国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
被告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天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丁树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13元,由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