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民初3796号
原告:***,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毅,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国强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80480N。
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潘毅、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