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03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商初字第00680号
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雁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东,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丽。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国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天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树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7元,由原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一鸣
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
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银银